
产业 | Industry
56 风能 Wind Energy
区域电网公司。
省级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的实施主体确定为售电企业
和电力用户。第一类市场主体为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
电的电网企业、独立售电公司、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
公司 ;第二类市场主体是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
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。第一类主体承担与其年用电量
相对应的消纳量,第二类主体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
消纳量。
实施主体对消纳量的交易平衡方式有两种。消纳权重
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为主要方式完成消
纳量,不足时可用以下方式补充完成 :一是按照义务责任
要求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,绿色证书对应的可再
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;二是向超额完成年度消纳量
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消纳量,双方自主确定转让价格。
省级电力交易机构主要负责承担市场主体的消纳账户设立、
消纳量核算及转让、消纳量监测统计工作。
从 2019 年起,消纳权重制度已经执行 5 年。总体来看,
初步建立了适合中国特色的消纳权重制度,地方和电网企
业的消纳责任感有了显著提高。但由于市场主体未予真正
明确、绿色电力证书未予配套等原因,消纳权重政策尚未
真正落地,实施效果也并不明显。
2. 中国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制度
绿色证书制度是消纳权重制度、全额保障性收购的一
项配套制度,也是可再生能源实现生态环境价值的一项特
有制度。绿证的作用机理是在绿电生产与消费之间、绿电
消费与产品增值之间,通过一定的市场规则设计,形成可
以实现量价转化的有机链条,对绿色电力生产和消费的环
境效益进行赋值,并实现全社会的生态环境效益。
2023 年,国家发展发展委、财政部、国家能源局印发《关
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
源电力消费的通知》,初步建立了绿色电力证书制度,明确
绿色证书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,明
确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、消费的唯一凭证。
2024 年 4 月,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、国家能源局
印发《关于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(征
求意见稿)的通知》,进一步明确了绿证范围、权属关系、
绿证账户、绿证核发、交易及划转等内容。绿证的价值,
通过参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核算、电力消费认证、绿证
绿电市场交易等方式来实现。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
源电量核发绿证,每个绿证对应 1000 千瓦时电量。
目前,中国对除常规水电外的所有可再生能源上网电
量核发可交易绿证,对常规水电项目暂不核发可交易绿证。
对 2023 年 1 月以后投产的完全市场化的常规水电项目,核
发可交易绿证。
绿证可与电力交易同时进行,相应绿证由核发机构批
量推送到电力交易机构,电力交易机构按照交易合同或双
边协调约定将绿证随绿电一同交易,交易合同中分别明确
绿证和物理电量的交易量和交易价格,实现绿证与绿电交
易尽可能统一实施。社会用能单位是绿证的主要购买方。
(三)中国消纳权重和绿色证书制度的问题及完善
1. 中国消纳权重制度的问题及完善
中国消纳权重制度存在的问题 :一是尚未将可再生能
源消纳权重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。目前主要是在国家规划
上提出国家层面的目标,在国家政策文件中明确省级可再
生能源消纳权重,仅可以发挥指导作用,法律执行效力还
不足。二是省级能源消纳权重尚未明确真正实施主体。目
前,省级可再生能源及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由省级政
府联合地方电网公司实施,主要是通过行政方式解决可再
生能源消纳问题。但真正实施主体是供售电企业或电力用
户,尚未明确具体分解责任和义务。三是国家尚未建立消
纳权重实施与绿证制的衔接机制。在配额制实施主体任务
不明确的情况下,无法实现配额实施主体与绿证交易的有
效衔接,导致绿证“发放有余,购买不足”的现象,也尚
未建立消纳权重与绿证衔接的激励或处罚政策。
建议 :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》修订时,
将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和绿证作为一项基本制度。一是将
建立国家及省级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、非水可再生能源消
纳权重制度上升为法律,并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
源法》中予以明确。二是将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级可
再生能源消纳权重实施制度,供电公司、售电公司或电力
用户作为消纳权重的实施主体,并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可
再生能源法》中予以明确。三是建立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
实施与绿证衔接机制,并将其纳入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可
再生能源法》的相关条款中。四是建立消纳权重、全额保
障性收购、绿色证书相衔接的激励或处罚政策,对完成消
纳权重较好或超过消纳权重的企业,可实施绿证优惠购买
价格激励,对未完成消纳权重的企业,可实施加倍绿证购
买价格惩罚等。